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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事项名称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适用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519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332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药品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40日
法定时限 40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企业向省局信息中心已提交《特殊药品管理信息系统身份识别系统核销申请书》的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请提供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申报日期。
材料形式 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各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发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