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小作坊许可>>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食品小作坊许可》 |
适用对象 |
个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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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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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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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519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332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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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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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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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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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2、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1)墙壁、棚面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不脱落、易清洗、无灰尘;
(2)保证排水状况良好,污水能够及时处置;
(3)有防蝇、防鼠、防虫措施;
(4)有相应的洗手、更衣设施。
3、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4、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5、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6、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台账,并及时记录。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依年度索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按照进货批次索取检验报告。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高风险食品。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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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三)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及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四)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五)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小作坊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由他人代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两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详细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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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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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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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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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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