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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许可>>核发
事项名称 <<食品小作坊许可>>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食品小作坊许可》
适用对象 个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519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332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2、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1)墙壁、棚面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不脱落、易清洗、无灰尘; (2)保证排水状况良好,污水能够及时处置; (3)有防蝇、防鼠、防虫措施; (4)有相应的洗手、更衣设施。 3、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4、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5、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6、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台账,并及时记录。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依年度索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按照进货批次索取检验报告。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高风险食品。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三)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及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四)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五)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小作坊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由他人代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两份
必要性及描述 详细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