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补办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食品小作坊许可补办 |
适用对象 |
个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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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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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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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519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332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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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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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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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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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遗失、污损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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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三)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两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详细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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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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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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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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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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