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内)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22号)第二十条 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实施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确有困难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植物检疫证书》按照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正本随货寄运,收货人应当将该正本存留一年备查。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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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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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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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8768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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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法定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法定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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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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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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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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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产地检疫合格证 2、调运(承办)人居民身份证 3、工商执照 |
材料形式 |
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 调运人(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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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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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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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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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22号) 第十九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一)省内市州际间调运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市州森检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后,签发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市州内县际间非生产性调运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森检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后,签发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市州内县际间生产性调运的,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达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后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二)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凭调入省森检机构的检疫要求书向省森检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后,签发出省《植物检疫证书》。调入省未提出检疫要求的,按照本省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三)由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调出省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地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并有权进行复检。复检不得向调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检疫费。
第二十条 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实施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确有困难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植物检疫证书》按照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正本随货寄运,收货人应当将该正本存留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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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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