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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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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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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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8768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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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法定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法定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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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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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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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具有林学、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二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2、热爱森林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检疫业务技术,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3、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资格。
4、专职从事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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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2、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的推荐表。
3、林业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4、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专职检疫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2、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的推荐表。
3、林业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4、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专职检疫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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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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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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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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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农业部令第3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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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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