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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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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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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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8768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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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法定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法定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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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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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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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资格条件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采集数量或采伐株数以不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为准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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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出售、收购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申请表》
3、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责任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出售、收购单位载明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的申报材料
5、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6、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省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
材料形式 |
1、《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出售、收购国家Ⅱ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申请表》
3、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责任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出售、收购单位载明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的申报材料
5、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6、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省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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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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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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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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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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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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