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吉林省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统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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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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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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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8768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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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法定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法定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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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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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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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2.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有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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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2份)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
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5、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人工繁育所需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2份)
7、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变更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
材料形式 |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2份)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
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5、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人工繁育所需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2份)
7、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变更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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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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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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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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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统称《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发放:(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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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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