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变更种类)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吉林省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统称《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
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8768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法定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法定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2.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有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2份)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
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5、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人工繁育所需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2份)
7、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变更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9、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材料形式 |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2份)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
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5、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人工繁育所需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2份)
7、申请变更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变更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9、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
法定依据 |
1、《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四条 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方可销售。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三)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