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终止)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驯养繁殖许可证》。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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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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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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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8768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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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法定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个法定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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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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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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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已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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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材料形式 |
1、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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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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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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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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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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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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