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收购、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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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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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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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8768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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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法定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法定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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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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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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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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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申请表(2份)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收购销售加工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明、进出口证明书、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发票、个体谱系(原件及复印件2份)5、证明其对存储、销售所用的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6、收购销售活体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材料形式 |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申请表(2份)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收购销售加工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明、进出口证明书、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发票、个体谱系(原件及复印件2份)5、证明其对存储、销售所用的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6、收购销售活体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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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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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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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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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一)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以及宾馆、招待所、餐厅、饭店等餐饮业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均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二)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餐饮业除外),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三)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其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并核发《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明》后,方可运输、携带。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的,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州)的,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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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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