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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核发)
事项名称 收购、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适用对象 个人和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咨询电话 1370437916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8768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法定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法定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申请表(2份)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收购销售加工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明、进出口证明书、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发票、个体谱系(原件及复印件2份)5、证明其对存储、销售所用的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6、收购销售活体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材料形式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申请表(2份)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收购销售加工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明、进出口证明书、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发票、个体谱系(原件及复印件2份)5、证明其对存储、销售所用的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6、收购销售活体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材料详细要求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一)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以及宾馆、招待所、餐厅、饭店等餐饮业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均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二)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餐饮业除外),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三)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其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并核发《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明》后,方可运输、携带。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的,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州)的,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