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收购、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延续)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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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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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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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8768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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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法定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法定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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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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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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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已取得《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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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申请表(2份)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证明其对存储、销售所用的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5、已经取得的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
材料形式 |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申请表(2份)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证明其对存储、销售所用的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5、已经取得的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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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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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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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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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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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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