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延续)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
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8768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法定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法定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具备法人资格;2、提供已获得的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延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2、延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和现场踏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材料形式 |
1、延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2、延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和现场踏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
法定依据 |
《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