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
适用对象 |
个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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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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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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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8768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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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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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法定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法定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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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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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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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合法有效的变更合同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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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1份)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4、变更合同及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5、原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
材料形式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1份)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4、变更合同及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5、原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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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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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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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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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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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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