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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
事项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适用对象 个人和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林业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4楼林业局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咨询电话 1370437916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8768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法定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法定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原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或遗失。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材料形式 1、书面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1份)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复印件1份)
材料详细要求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