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审核签发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审核签发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
适用对象 |
具有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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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旅游局 |
责任处(科)室 |
政务大厅综合审批窗口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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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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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212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3715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签发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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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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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即时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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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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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具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需取得吉林省旅发委系统备案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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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中国公民出国(港澳)旅游团队名单表》;
2、《名单表》中领队的领队证及其复印件;
3、《名单表》中所有旅游者的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及行程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4、境外地接旅行社确认函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与书面《名单表》内容一致的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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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将符合规定的材料送至窗口初审;
2、审批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核意见;
3、报主管领导签发;
4、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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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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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2.《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旅管理发〔2002〕79号)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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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可随时拨打白城市旅游局办公电话0436-3231009查询办理进度;办事者提供的各类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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