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适用对象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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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宗教事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宗教科(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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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8:30-11:3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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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1106、0436-33511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加盖公章,签发有关文件并归档。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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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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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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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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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条规定: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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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3份;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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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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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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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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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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