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宗教事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宗教科(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228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8:30-11:30,下午1:30-5:00
|
咨询电话 |
0436-3351106、0436-33511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签发有关文件并归档。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及涉及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6、建设资金证明。(启动资金占资金总额的30%)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批准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