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宗教事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宗教科(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228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8:30-11:30,下午1:30-5:00
|
咨询电话 |
0436-3351106、0436-33511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加盖公章,签发有关文件并归档。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l、申请人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愿意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
2、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场地、语言等方面不能满足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一定数量、信仰同一宗教并使用同一语种的常住外国人;
4、有适合指定为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处所;
5、有适合主持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
6、有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保证参加活动人员为外国人。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l、申请书,内容包括目的、理由、所属宗教,通常举行宗教活动的时间及拟定的临时地点情况等;
2、召集人及拟主持宗教活动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明、宗教职业身份证明、在华职业证明;
3、当地有同一要求的外国人的情况说明;
4、管理规章制度草案;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拟作为临时宗教活动的地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
6、该国驻我使、领馆关于该宗教及其人员的情况证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批准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4号)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