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宗教事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宗教科(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228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8:30-11:30,下午1:30-5:00
|
咨询电话 |
0436-3351106、0436-33511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加盖公章,签发有关文件并归档。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1994.01)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宗局令2000年第1号)第十一条: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批准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