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粮食局  
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格认定(法人变更)
事项名称 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格认定(法人变更)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法人变更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粮食局 责任处(科)室 法规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5098027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9801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粮食收购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50吨以上粮食的场地;具有必要的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有粮食质量检验和仓库保管专业知识的人员至少各一人;拥有5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委托书原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格认定(法人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复印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勘察-审核-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4年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后,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变更延续等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