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白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白城市粮食局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负责指导农户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生态、低碳节能的科学储粮新技术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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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粮食局 |
责任处(科)室 |
仓储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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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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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509802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98010 |
申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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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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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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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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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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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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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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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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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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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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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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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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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指定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协调(县市)根据要求开展活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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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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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展粮【2014】184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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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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