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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转报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项目
事项名称 审核转报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项目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白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白城市粮食局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全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粮食局 责任处(科)室 仓储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509802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9801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发改部门项目备案文件、粮食收购许可证、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证明、环评报告、资信证明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及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提交申报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省粮食局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2178号)。《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地方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需由地方企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省级发改委、粮食局审核。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