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白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白城市粮食局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粮库储粮熏蒸的企业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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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粮食局 |
责任处(科)室 |
仓储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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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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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509802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9801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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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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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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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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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粮食仓储单位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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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含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基本信息表)原件一份 |
材料形式 |
A4纸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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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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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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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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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粮油仓储企业申请熏蒸备案,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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