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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熏蒸作业备案
事项名称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白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白城市粮食局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粮库储粮熏蒸的企业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粮食局 责任处(科)室 仓储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509802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9801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粮食仓储单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含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方案基本信息表)原件一份
材料形式 A4纸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备案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粮油仓储企业申请熏蒸备案,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