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白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白城市粮食局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粮食仓储单位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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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粮食局 |
责任处(科)室 |
仓储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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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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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509802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9801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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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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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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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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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本事项无相关条件限制。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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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基本情况表;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原件一份;粮油仓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固定经营场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号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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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实地勘察-出具备案表审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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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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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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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粮油仓储企业申请熏蒸备案,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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