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粮油质量检验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白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白城市粮食局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提供大米、小麦粉、食用油、挂面、方便面、配合饲料等粮油原粮和原料、粮油成品、饲料产品和禾谷类粮食作物种子的质量检验服务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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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粮食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粮油质量监测站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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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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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509804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98010 |
申请方式 |
零上门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粮油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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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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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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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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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及提供送检样品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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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申请书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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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客户委托-抽样,企业确认-样品登记入库-下达检验任务-按标准进行检验、记录和处理、校核监测数-审和检验结果-打印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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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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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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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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