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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质量检验
事项名称 粮油质量检验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白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白城市粮食局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提供大米、小麦粉、食用油、挂面、方便面、配合饲料等粮油原粮和原料、粮油成品、饲料产品和禾谷类粮食作物种子的质量检验服务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粮食局 责任处(科)室 白城市粮油质量监测站
办公地址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5098047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98010
申请方式 零上门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粮油质量检验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及提供送检样品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申请书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客户委托-抽样,企业确认-样品登记入库-下达检验任务-按标准进行检验、记录和处理、校核监测数-审和检验结果-打印检验报告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