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军粮供应保障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白城市军粮供应管理站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全市内驻军、武警、消防、森警及外区域演习部队的日常军粮保障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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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粮食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军粮供应管理站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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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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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698811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509801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军粮供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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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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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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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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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从事粮油检验工作的人员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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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购粮证及部队有效的身份证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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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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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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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国粮储[1994]61号):第三条 粮食部门是军粮供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筹措军粮货源,按国家确定的统销价(见附二)供应部队。粮食部门在各地开设的军粮供应网点(以下简称“军供粮站”)是组织军粮供应的专门机构,其数量和布局由省级粮食部门商军区后勤部门根据部队需要,按照方便部队,确保供应,利于管理的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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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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