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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粮供应保障
事项名称 军粮供应保障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白城市军粮供应管理站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全市内驻军、武警、消防、森警及外区域演习部队的日常军粮保障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粮食局 责任处(科)室 白城市军粮供应管理站
办公地址 白城市青年北大街12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14:3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698811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509801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军粮供应保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从事粮油检验工作的人员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购粮证及部队有效的身份证件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国粮储[1994]61号):第三条 粮食部门是军粮供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筹措军粮货源,按国家确定的统销价(见附二)供应部队。粮食部门在各地开设的军粮供应网点(以下简称“军供粮站”)是组织军粮供应的专门机构,其数量和布局由省级粮食部门商军区后勤部门根据部队需要,按照方便部队,确保供应,利于管理的原则设置。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