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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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规划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三楼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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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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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市政务大厅规划局窗口:0436-3294405 洮北区规划分局:0436-3353398 经开区规划分局:0436-3561139 工业园区规划分局:0436-3516200 生态新区规划分局:0436-6982037 查干浩特规划分局:0436-335603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8005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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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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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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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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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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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现状地形图(标注建筑尺寸);3、土地权属文件或临时用地批准手续;4、重点地段须提供效果图一份。 |
材料形式 |
1、原件(申请人自行出具);2、原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3、复印件(国土局出具);4、原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
材料详细要求 |
文件类用A4纸张打印,图纸类用A3纸张打印,一式一份(图纸类材料要求同时提供电子版和扫描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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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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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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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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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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