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用建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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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大厅人防审批窗口)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明仁北街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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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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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824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4882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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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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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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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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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以下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审批表;(二)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项目地上建筑单体面积计算明细表;(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合格报告及施工图图纸一套。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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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审批表;
(二)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地上建筑单体面积计算明细表;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合格报告及施工图图纸一套;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申请人自行出具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详细要求:(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二)结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原件一份);
(三)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及光盘(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还需提交地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报告(原件一份);
(六)申请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还应提交符合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项目的有效认定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一式三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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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政务大厅人防窗口初审→白城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小组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办结→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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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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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民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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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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