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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事项名称 拆除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涉及内容:拆除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用建筑项目)
实施机关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大厅人防审批窗口)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4楼人防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824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4882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拆除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以下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一)填报拆除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申请表; (二)拆除人防工程的平时、战时平面图;(三)拆除工程补建(补偿)方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填报拆除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申请表; (二)拆除人防工程的平时、战时平面图;(三)拆除工程补建(补偿)方案; 2.人民防空工程恢复计划。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申请人自行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详细要求:1. 填报拆除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人民防空工程恢复计划(原件一式三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政务大厅人防窗口初审→白城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小组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办结→申请人 "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