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中央或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 |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用建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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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大厅人防审批窗口)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明仁北街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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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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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824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4882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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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13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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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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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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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以下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2.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报告书;3.兼顾人防需要工程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意见书;4.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报建申请书;5.兼顾人防需要工程建设承诺书;6.兼顾人防需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 |
数量限制 |
申请条件: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禁止性要求 |
禁止性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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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
2.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报告书
3.兼顾人防需要工程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意见书
4.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报建申请书
5.兼顾人防需要工程建设承诺书
6.兼顾人防需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申请人自行出具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详细要求: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一式三份)
2.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
3.兼顾人防需要工程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意见书(原件一式三份)
4.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报建申请书(人防办提供、建设单位填报)(原件一式三份)
5.兼顾人防需要工程建设承诺书(人防办提供,建设单位填报)(原件一式三份)
6.兼顾人防需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人防办提供,建设单位填报)(原件一式三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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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政务大厅人防窗口初审→白城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小组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办结→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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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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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进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单位必须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第五条:城市水源、水库、供水、供电、供气、交通、信息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有关防护要求,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地铁、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地下工程,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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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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