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涉及内容: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用建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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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大厅人防审批窗口)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4楼人防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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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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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824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4882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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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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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送达时限:当日 |
送达方式 |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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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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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以下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一)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三)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建筑专业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禁止性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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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建筑专业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申请人自行出具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一份);
(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一份);
(三)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原件一份);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一份); (五)建筑专业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原件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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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政务大厅人防窗口初审→白城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小组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办结→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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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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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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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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