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核定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用建筑项目)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大厅人防审批窗口)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4楼人防审批窗口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23824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4882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核定表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3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以下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核定表; (二)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项目方案总平面图。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核定表:
(二)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方案总平面图;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申请人自行出具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核定表(原件一份):
(二)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项目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政务大厅人防窗口初审→白城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小组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办结→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 第十六条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审批程序2.申请材料目录:
(1)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批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3)施工图审査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报告;
(4)施工图审査机构审查合格的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