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养老机构设立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市直及辖区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适用对象 |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受省民政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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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白城市民政局23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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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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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309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4282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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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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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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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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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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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法人证书);3、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4、产权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6、食品经营许可证;7、环评报告表批复文件;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以及从业资格和健康证明。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中第1、3、4需原件;第2、5、6、7、9需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返还。 |
必要性及描述 |
保证可为入住老人提供满足安全条件的住所和饮食服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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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举办者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各项材料,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对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现场查验。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举办者原因;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核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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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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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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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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