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注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民办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注销) |
适用对象 |
市民政局发放许可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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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白城市民政局23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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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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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309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4282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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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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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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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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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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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设立许可证正、副本;2、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申请表;3、入住老人安置方案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详细要求 |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保障入住老人在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服务情况下得到妥善安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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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安置方案。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对提供的材料和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如不符合条件局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给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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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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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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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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