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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年检
事项名称 民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年检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民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年检
适用对象 市民政局发放许可的养老机构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白城市民政局237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3097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4282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来即办
法定时限 即来即办
附加说明 依据《养老机构设立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来即办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正、副本)、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设立许可证正、副本;2、登记证书副本;3、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中第1、3需原件;第2需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返还。
必要性及描述 保证入住老人提供安全、舒适和和高质量服务。
备注
办理流程 举办者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各项材料,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申请者原因;符合条件的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全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