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转账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市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
适用对象 |
安置改革前入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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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安置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安东路41号,二楼,安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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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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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2392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37399 |
申请方式 |
当面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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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当年度安置期内(每年8月底前) |
法定时限 |
无明确规定 |
附加说明 |
因此项资金需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申请,政府批转财政部门拨款后方可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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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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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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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符合安置改革前入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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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退伍证、自谋职业协议书、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 |
材料形式 |
纸质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所需所有材料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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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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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2、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3、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4、提交市民政局审批
5、审批通过后,支付自谋职业金到指定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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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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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3号(全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 五、认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衔接工作 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后实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可以选择改革前的安置政策,如选择改革后的安置政策,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可领取地方发放的经济补助,优待金仍执行原标准。选择改革前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仍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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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有权利按规定足额领取自谋职业金,有义务提供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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