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市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
适用对象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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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救助管理站 |
责任处(科)室 |
业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幸福南大街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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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全年24小时接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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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103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4145 |
申请方式 |
当面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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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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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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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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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救助要求的人员不予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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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身份证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身份证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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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对受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验视。
2、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锐(利)器由工作人员代为保管,发现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3、查看受助人员有效证件,无证件者需提供个人信息,通过公安机关核实身份。
4、将受助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个人电子纸质救助档案。
5、根据受助人员需求提供住宿、饮食、医疗救治、返乡车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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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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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全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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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求助人员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2、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
3、求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管理机构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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