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补缴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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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处(科)部 |
责任处(科)室 |
归集科 县(市)管理部 |
办公地址 |
中兴西大路62号住房公积金二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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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冬: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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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29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业务受理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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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来即办 |
法定时限 |
即来即办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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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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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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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缴存 第十七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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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职工补缴清册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子版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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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单位申请-中心网点受理-中心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业务受理回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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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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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缴存 第十七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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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提供相关资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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