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法院解冻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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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处(科)部 |
责任处(科)室 |
归集科 县(市)管理部 |
办公地址 |
中兴西大路62号住房公积金二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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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冬: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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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29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业务受理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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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来即办 |
法定时限 |
即来即办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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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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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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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搞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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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执行(民事)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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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单位申请-中心网点受理-中心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业务受理回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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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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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8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采取前许由管部门协助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一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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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提供相关资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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