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死亡提取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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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处(科)部 |
责任处(科)室 |
归集科 县(市)管理部 |
办公地址 |
中兴西大路62号住房公积金二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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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冬: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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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29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业务受理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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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来即办 |
法定时限 |
即来即办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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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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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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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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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必须明确继承人身份,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死亡证明。
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继承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吉林省农商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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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个人申请-中心网点受理-中心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业务受理回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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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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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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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提供相关资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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