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网上申请当场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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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责任处(科)室 |
综合业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胜利西路236号一楼报检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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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17:0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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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6511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0066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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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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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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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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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企业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
数量限制 |
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的不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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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 |
网上申报,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原件及扫描件上传到备案管理系统。 |
材料详细要求 |
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按照填制内容申报。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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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 2.文件审核 3.现场检查 4.备案材料终审 5.备案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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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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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质检总局19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九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第十一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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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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