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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签发(原产地企业备案申请)
事项名称 原产地证明签发(原产地企业备案申请)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网上预审窗口即时办结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原产地企业备案申请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海关(原白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责任处(科)室 综合业务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胜利西路236号一楼报检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56511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600066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或《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日
法定时限 1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时限:立即送达
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出口生产企业
数量限制 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多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3.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拟任申领员身份证复印件及2寸照片1张。6.用于商业发票的中英文(含法人签字)的专用章一枚。7.用于签发产地证使用的中英文印章一枚(圆形或椭圆)。
材料形式 网上申报,提出申请的企业将原件及扫描件上传到注册管理系统。
材料详细要求 通过“原产地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端,按照填制内容申报。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1.受理企业申请 2.材料审查 3.作出注册(备案)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第十八条: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第十九条: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凡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办理注册登记时,申请单位必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件、营业执照、协议书以及其它有关文件。商检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必须在注册的同时进行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