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进出口商品(含食品)法定检验鉴定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网上申请当场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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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责任处(科)室 |
综合业务科及植检科、动食科、工业品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胜利西路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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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17:0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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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6511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0066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出境货物:通关单及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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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根据品种、检测项目等不同而定 |
法定时限 |
根据品种、检测项目等不同而定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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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根据品种、检测项目等不同而定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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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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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进出口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根据出口货物批次和企业需求。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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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单、合同、提单、发票及厂检单。 |
材料形式 |
网上申报,提出申请的企业将原件及扫描件上传到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 |
材料详细要求 |
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企业端,按照填制内容申报。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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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报检 2.材料审查 3.检验检疫 4.签发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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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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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2013年修订)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16年修订))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修订)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修订)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四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8.《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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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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