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报检企业及其报检人员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办件类型 |
网上预审窗口即时办结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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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责任处(科)室 |
综合业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胜利西路236号一楼报检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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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17:0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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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6511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0066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进出口报检企业备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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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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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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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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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进出口生产企业 |
数量限制 |
每户企业一份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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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的公章印模;(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
材料形式 |
网上申报,提出申请的企业原件及扫描件上传到备案管理系统。 |
材料详细要求 |
按照填制内容申报。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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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企业申请 2.材料审查 3.作出备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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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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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第十三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第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六条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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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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