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
适用对象 |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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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消防窗口(白城市三合路消防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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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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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50965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9611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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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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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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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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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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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材料形式 |
由申请单位提供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确认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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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准备报送资料→窗口受理(出具受理单)→审批→告知审批结果及取件地点→凭受理单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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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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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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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依法咨询、办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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