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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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吉林省白城市气象局 |
责任处(科)室 |
法规科 |
办公地址 |
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市政务大厅四楼综合窗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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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冬季:8:30-11:30,13:30-17:00,夏季:8:30-11:3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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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376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54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施放气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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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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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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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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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申请资料齐全、真实并符合法定形式;2.施放单位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3.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4.施放气球使用非易燃易爆气体;5.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安全要求。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1、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禁止风力大于等于4级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3、禁止使用氢气等非惰性气体充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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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施放气球资质证》、委托合同、《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份、《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2份、施放气球单位是受委托施放气球的,须提交委托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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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初审)→必要时实地检查→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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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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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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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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