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符合申报范围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白城市辖区且符合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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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吉林省白城市气象局 |
责任处(科)室 |
法规处 |
办公地址 |
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市政务大厅四楼综合窗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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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冬季:8:30-11:30,13:30-17:00,夏季:8:30-11:3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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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376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54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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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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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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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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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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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材料2:设计单位的资质证和设计人员的资格证书、材料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材料4:施工图设计图纸(含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煤气管道施工图、金属构架大样图、信息系统SPD安装图)、材料5:总规划平面图、材料6: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意见书 |
材料形式 |
材料1:原件
材料2:原件
材料3:原件
材料4:原件
材料5:原件
材料6: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1:1份
材料2:复印件各一份(由建设部门提供共享,单独防雷装置自行提供)
材料3:原件一份(由建设部门提供共享,单独防雷装置自行提供)
材料4:原件各一套(由建设部门提供共享,单独防雷装置自行提供)
材料5:原件一份(由建设部门提供共享,单独防雷装置自行提供)
材料6:原件一份(通过联合审图获取相关信息)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1:必要
材料2:必要
材料3:必要
材料4:必要
材料5:必要
材料6: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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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初审)→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可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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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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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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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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