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符合申报范围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白城市辖区且符合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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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吉林省白城市气象局 |
责任处(科)室 |
法规科 |
办公地址 |
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市政务大厅四楼综合窗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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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冬季:8:30-11:30,13:30-17:00,夏季:8:30-11:3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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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376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54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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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不适合跟踪检测的天气条件下顺延)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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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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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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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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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竣工图纸全套技术资料、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1份、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防雷装置竣工图纸全套技术资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1份、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复印件1份、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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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初审)(可网上受理)→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可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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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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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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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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