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适用于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涉外气象探测的中方合作组织向气象探测站(点)建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活动。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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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吉林省白城市气象局 |
责任处(科)室 |
法规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三合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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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冬季:8:30-11:30,13:30-17:00,夏季:8:30-11:3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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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376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54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 |
备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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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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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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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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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由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提出备案申请;
(二)取得中国气象局颁发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行政许可的,准予备案。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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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申请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关于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申请表原件2份、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关于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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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双告知”通知书》。
3、审查。部门在受理之后当场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审批“双告知”通知书》。
4、告知结果及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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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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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八条:“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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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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