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气象局  
气象证明
事项名称 气象证明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涉及内容:出具保险索赔额、司法取证等需要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因气象灾害造成损失的法人、组织、个人。
实施机关 吉林省白城市气象局 责任处(科)室 洮北区气象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三合路16号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8:30-11:30,13:30-17:00,夏季:8:30-11:30,14:00-17:30)
咨询电话 3353779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254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气象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
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无
附加说明 附加说明:需提前电话预约并确认灾害地点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时限:即办即发
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诉讼、保险理赔活动需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气象灾害证明材料的,并且是本辖区内出现的天气过程。
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条件: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诉讼、保险理赔活动需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气象灾害证明材料的,并且是本辖区内出现的天气过程。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无
材料形式 材料:无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无特定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八条保险索赔、司法取证等需要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应当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出具,并保证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当气象灾害难以确定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灾害评估鉴定,出具书面证明。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