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气象证明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涉及内容:出具保险索赔额、司法取证等需要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因气象灾害造成损失的法人、组织、个人。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白城市气象局 |
责任处(科)室 |
洮北区气象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三合路16号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冬季:8:30-11:30,13:30-17:00,夏季:8:30-11:30,14:00-17:30)
|
咨询电话 |
335377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54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气象证明材料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承诺时限:即办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无 |
附加说明 |
附加说明:需提前电话预约并确认灾害地点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送达时限:即办即发 |
送达方式 |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诉讼、保险理赔活动需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气象灾害证明材料的,并且是本辖区内出现的天气过程。 |
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无 |
禁止性要求 |
申请条件: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诉讼、保险理赔活动需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气象灾害证明材料的,并且是本辖区内出现的天气过程。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无 |
材料形式 |
材料:无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无特定流程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八条保险索赔、司法取证等需要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应当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出具,并保证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当气象灾害难以确定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灾害评估鉴定,出具书面证明。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